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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
2016-04-22 10:04:40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社会抚养费最终抚养的是公共利益,而不能是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。必须加强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制度性约束,并通过严格的程序监督实现阳光操作。

社会抚养费最终抚养的是公共利益,而不能是部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。必须加强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制度性约束,并通过严格的程序监督实现阳光操作。

  每年征收额高达数百亿元的社会抚养费到底去哪儿了?近日,有内部人士向媒体爆料江西省某乡镇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明细,2013年该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 107.10万元,其中10%上缴县计生委,剩下的96.39万元全部由计生部门支出,支出项目包括劳务费、津贴奖金、招待费等,甚至用来为计生干部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。

  虽然爆料的个案细节有待进一步查证,但近年来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用途一直存在疑问,却是不争的事实。社会抚养费究竟抚养了谁,拷问着这项收费的正当性。

  无论是补偿性征收还是处罚性征收,社会抚养费作为国家一项行政性收费项目,必须纳入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,以防止出现“执法经济”以及行政腐败。为此,国务院 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、贪污、私分。

  但是,如果缺乏完善的程序规制和公开透明的监督约束,立法上的“收支两条线”在实践中便极容易被突破。以往,公安机关的罚没就是如此,社会抚养费同样存在这种风 险。一个例证是,2013年9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全国9省45个县社会抚养费审计报告显示,2009年到2012年45个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 社会抚养费总额达16.27亿,占总征收额的60%,另外还有三亿多元未按规定上缴国库,部分县向乡镇返还的比例甚至高达90%。现实生活中,基层政府部 门一些不好走的账便从中支出,社会抚养费甚至成为“唐僧肉”,其支出用途完全背离了立法目的。

  从法理上看,社会抚养费是由于计划外 生育带来政府超额投入、消耗社会资源、挤占其他社会公共福利,而由计划外生育人承担的一种经济补偿。为此,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应当秉持“取之于民、用之于 民”的原则,将之用于社会资源的补偿和国家人口调控上,而不能私自截留用于计生部门自身的福利待遇。要知道,社会抚养费最终抚养的是公共利益,而不能是部 门利益甚至个人私利。

  其实,无论是社会抚养费还是停车费等收费,支出用途屡屡出现“糊涂账”,暴露出我国在行政收费方面的立法缺 失。一方面,收费的标准混乱不一,地方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;另一方面,收上来的钱如何向社会公布、如何使用、整个过程如何监督等,都存在立法缺项。例 如,国务院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,给地方预留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,尤其是社会抚养费的支出 上,缺乏健全的程序规范和监督机制,容易为集体性“权力寻租”提供契机,成为制度性腐败的温床。因此,要杜绝社会抚养费收支上的违规和腐败,必须加强对政 府收支行为的制度性约束,并通过严格的程序监督实现阳光操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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